发展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 分批次建设200家集聚区
2021-08-10 17:52:39 来源: 泉州晚报

为大力发展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第一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通知,将分批次遴选、建设200家以上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分批次建设200家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出的《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依托各地现有发展情况良好、文化和旅游业态集聚度高、夜间消费市场活跃的街区(含艺术街区,剧场、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娱乐场所集聚地等)、文体商旅综合体、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等,分批次遴选、建设200家以上符合文化和旅游发展方向、文化内涵丰富、地域特色突出、文化和旅游消费规模较大、消费质量和水平较高、具有典型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的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

六大遴选要求

具体遴选要求有6大方面,包括四至范围明确、业态集聚度高、公共服务完善、品牌知名度较高、市场秩序规范良好、政策环境良好。具体如下:

四至范围明确。有明确四至范围,街区、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的占地面积应不超过3平方公里,文体商旅综合体商业面积应不低于1万平方米。

业态集聚度高。文化和旅游业态集聚,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人次及消费规模较大。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内夜间营业商户中的文化类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应占比不低于40%;旅游景区提供夜间游览服务的天数较多,夜间营业的文化娱乐设施项目数量或游览面积应占比不低于40%。

公共服务完善。夜间社会治安、照明、卫生、交通、移动通信情况良好;夜间出行便利度较高,有基本满足消费者夜间出行需求的公共交通服务;区域范围内及周边区域合理设立基本满足消费者夜间停车需求的停车位。

品牌知名度较高。区域内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形成集聚效应、品牌效应,在本地居民及外地游客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吸引力。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内文化类商户营业收入较高;旅游景区经营状况较好,年旅游人次、年营业收入及盈利水平较高。

市场秩序规范良好。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良好,消费环境诚信守法、文明有序、健康绿色,消费者夜间消费维权便利。近3年区域范围内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和设施在内容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没有出现较大违法违规问题。

政策环境良好。所在地级市、副省级市或直辖市市辖区(县)重视发展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合理规划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设施空间布局,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引导市场主体创新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业态;对申报对象予以重点扶持,制定实施资金奖补等优惠政策。

严禁“形象工程”

《通知》提出,文化和旅游部将加强对集聚区的政策支持和宣传推广,指导和支持集聚区特色化、差异化、品牌化发展。

《通知》同时强调,集聚区建设不搞大拆大建,严禁“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黄宝阳 整理)

责任编辑: 梅长苏